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之用料要求
海达仪器/4000711808
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之用料要求:
1 各类家具的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,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,针、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。
2 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,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。
3 包镶板件内部材料应尽量使用软质树种或人造板;同一板件使用质地相似的树种、人造板。
4 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加工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。
5 虫蛀材需经杀虫处理。
6 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料。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%,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%。
7 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。
8 产品主要受力部件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%的不得使用。
斜纹程度(%)=倾斜高度/水平长度X100
9 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/3,直径不超过12MM的,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,可以使用。
10 其他轻微材质缺陷,如裂缝(贯通裂缝除外)、钝棱等,应进行修补加工,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。
11 采用的各种人造板,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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